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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罚款 怎么算,稽查企业所得税调整后亏损是否罚款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3 22:59:41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稽查企业所得税调整后亏损是否罚款

不会罚款的。一般情况下,税务稽查时,应当处以少缴或者不缴的税款的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仍然是负数,没有应交税款,是不会罚款的。
你好!按税法规定合理调整不会罚款。如有疑问,请追问。

稽查企业所得税调整后亏损是否罚款

2,了滞纳金是否还要交罚款 如果有罚款请问怎样计算罚款

一般稽查查补税的,示情节考虑罚不罚款。如果存在故意少缴或不缴税款的,一般会罚款。现在一般自查补税的就不罚款,当主动交待

了滞纳金是否还要交罚款 如果有罚款请问怎样计算罚款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未结束前能否稽查罚款

所得税汇算清缴未结束前,稽查局不能对你汇算清缴所属年度进行稽查、处罚。只能对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或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对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
一般税务局都是9月份才开始查,6月之前不会查的的
自查补税?
可以的,罚款是不允许扣除的哦~

所得税汇算清缴未结束前能否稽查罚款

4,烟草稽查罚款标准

烟草稽查罚款标准是;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税务局在税务稽查查出来的税费交了滞纳金是否还要交罚款 如果有罚

税务稽查查出来的税费交了滞纳金是还要交罚款,罚金是所缴税的一半。
一般稽查查补税的,示情节考虑罚不罚款。如果存在故意少缴或不缴税款的,一般会罚款。现在一般自查补税的就不罚款,当主动交待
你好!税务稽查查出来的税费交了滞纳金是还要交罚款,罚金是所缴税的一半。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按照税法规定,可另处以查补税款0.5——5倍的罚款,税务机关会给你一个书面处罚决定的。

6,稽查局对食品不合格者给予什么处罚

不知道具体具体涉及什么方面的不合格内容,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最起码也是没收不合格食品,没收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收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7,税务稽查审增利润是否可以弥补当年亏损如果可以弥补亏损那么是否

1、审增利润可以弥补亏损 2、若该增加利润属于会计人员工作失误或计算错误等原因引起,非因故意隐匿、伪造账簿、凭证,少计收入,多计成本,则不应给予处罚。 3、依据:该补增利润属于更改会计差错,非偷税行为,且不涉及少交税款问题,因而没有滞纳金。 估计你们没和税务局搞好关系。否则是可以不予处罚的,因为这不算是故意偷税漏税,可能是因为财务素质不够造成的。税务局一定要给处罚,你们也没有办法,因为这也确实是多列了成本,“采用多列支出......”,即使他们说你们偷税也没有办法。除了想办法和税务局相关人员搞好关系外,好像没有别的办法了。

8,税务罚款滞纳金怎么

答:一、税务罚款滞纳金计算方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具体计算方法 如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0元,本月7月15日纳税期结束前因为账户资金不足无法缴纳税款,7月30日收回乙公司前欠货款50000元,于当日缴纳前欠税款 。 需要缴纳的滞纳金 = 10000 × (5/10000)× 15 = 75元 三、税款滞纳金存在的情况 1、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资金不足而又没有申请缓交税款造成的滞纳;这种情况滞纳金计算,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加收滞纳金。 2、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资金不足而申请缓交税款造成的滞纳; 滞纳金计算存在两种具体情况:(1)申请获得批准的,在批准的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在批准的期限届满之后缴纳税款,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加收滞纳金;(2)申请未获得批准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加收滞纳金。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造成的滞纳;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造成的滞纳;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5、纳税评估追缴税款; 纳税评估追缴税款加收的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款之日止加收滞纳金。 6、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它的滞纳金的计算有两种情况。

9,请问被税务稽查的查到做假帐偷税会有什么处罚

危险你 中国嘛,法律也是很有弹性的 把税补上,给税务局送点礼吧,社会嘛
肯定挺厉害吧!
偷税漏税的法律责任处罚根据本条及本法第211条规定,对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分层次处罚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2、对自然人偷税并处罚金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3、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4、对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10,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了监督各类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及政策,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从事金融业务的部门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实行处罚。第三条 各级人民银行对违反金融法规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向金融系统监察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第四条 对于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金融机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罚息;  (三)罚款;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冻结存款;  (六)提前收回贷款;  (七)责令限期纠正或停止部分业务;  (八)停业整顿;  (九)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五条 对于违反金融法规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进行稽核检查的人民银行做出决定,并监督执行;行政处分由监察部门依据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占用属于人民银行运用的存款和擅自欠缴应向人民银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的,应追缴同额存款及应收利息,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占本人月基本工资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八条 为抬高贷款基数而突击发放贷款或有意占用联行汇差资金扩大贷款规模的,责令限期纠正,并扣减专业银行总行当年或次年该项贷款的同额贷款规模;凡企业未申请而银行主动发放的贷款,或企业要求归还而银行拒不收回的贷款,利息予以没收。其中期限内纠正的,可在利息科目中冲退;逾期纠正的,要从该行利润留成的“三项基金”中退赔企业,不准进入成本。第九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指令性计划贷款规模,责令其限期收回超计划发放的贷款,未收回前不准发放新贷款,并给予通过批评;建议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直到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降级直至撤职处分。第十条 用固定资产贷款支持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用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贷款支持自筹基建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按实际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收缴所得全部利息,并建议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第十一条 自一九八六年以来,在一个项目贷款中逾期一年以上的贷款占该项目贷款余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责令其停办此项目贷款业务,并限期清理收回逾期贷款,建议对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处以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占该项目贷款余额百分之三十到六十的,对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处以记过直至降职的处分。第十二条 超越业务范围吸收存款、超计划发放贷款、擅自挪用保险准备金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违法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第十三条 吸收不属于储蓄存款范围的公款,责令限期清理,并按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代办储蓄部门(含邮政储蓄)吸收不属于储蓄存款范围的公款(含邮政汇兑资金),除按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罚息外,还要追回向银行收取的利息和手续费。第十四条 违反同业拆借规定的最高拆进限额、拆进资金用途和最长期限的,责令其限期纠正,按违法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罚息。第十五条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发行或代理发行债券、股票以及用信贷资金购买债券的,责令其停办,限期清退,并处以不超过违法金额万分之五的罚款;建议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记过直至降职的处分。  凡违反规定分发红利和股息的,对超过部分予以没收。第十六条 违反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的,责令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因提高或降低利率而获取的经济收入予以没收。建议对单位负责人处以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由于提高利率而吸收的存款,做为存款准备金,缴存人民银行。第十七条 不按照存款人(单位)委托及时保证支付划拨存款、汇出汇款和解付汇款的,每天按金额的万分之五处以罚款,建议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第十八条 私自动用银行库款、营业款、金银、外币、有价证券和用非法手段骗取存款、利息、汇款、联行资金、信贷资金,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款外,按违法金额万分之五以下处以罚款,建议处以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11,如果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被税务稽查出四年内共少报营业收入1000万会

要看是偷税还是漏税,偷税是刑事犯罪,会处罚或判刑,可以对照法律条款,漏税则补交,也可课以罚款。
呵呵,这样的话,看稽查还让不让你们做下去咯。4年查出少报1千万销售收入的话应该算较大的税源了吧。我不知道你们是行业不知道税负大概是多少,一般情况对于这些大的税源一般都是严格监控下也要保护好税源。一般来先让你们自查自补,补到稽查的认为可以了,这个事情就算了结了。但是企业不合作的话,来硬了,就没这么简单了。就税款和罚款(税款的一倍),不知道还要滞纳金不,没几百万下不来。今年这样的环境下,税收任务重,情况实在困难找税局领导谈谈,愿意补,可以少点不。资金实在一下周转不过来先,让他们给你点时间分几次补都可以商量的。最后忠告就是你竟然让人查到了,就好好接受处罚,毕竟不是杀人放火的事情,把税补了就好了。来硬了对你真的没好处。
偷税,1、补增值税1000/1.17*0.17=145.3万;2、补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的性质,如果是一般的内资企业,08年以前的税率是33%算的法,补所得税1000/1.17*0.33=282.05万,(如果是08年以后税率是0.25);3、还有根据应补的增值税补地税的两费三金。4、根据征管法还要按补税额的0.5至5倍罚款;5、按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6、按现在的刑法,如果企业没按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按时足额交税款、罚款等,要移送司法机关。
这种做法税务认可吗?税务肯定不能认可的,他们与纳税人是博弈的双方,即一对矛盾体。在纳税申报时如何体现是“未开票收入”呢应填报无开票收入一栏,至于填多少是有技巧的。总结一下你的问题,个人认为,有些无票收入不一定要申报,这样可以少交点税,毕竟是小本生意,挣点钱也不容易。但是,不属实申报,又怕税务找麻烦,查你并罚单。这里有个小技巧,你的成本(进价)不要大于报税金额(含无票收入),即,销售收入的申报,要考虑进货成本,略高一点点就行了(微利),这样税务即使查你也找不出毛病。如果销售额小于成本,税务会很敏感的,查你个底儿掉。

12,2012年12月补缴2010年4月稽查部门查补罚没正税及涉税罚款应如何入

对于查补的增值税,实际上是检查中发现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存在调整事项,从而影响所属期间的应纳税额,可以参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规定进行处理:增值税检查后需要调整账务,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①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③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④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通常,查补增值税的,也同时会要求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该事项影响以前年度损益,所以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来核算,最终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对于税收滞纳金、罚款,一般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罚款和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故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该项支出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一、接受税务稽查补缴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如下:1、当年内被稽查补缴的,计提企业所得税: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2、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计提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3、缴纳时: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二、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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